(2015)东商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阳春与虞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阳春,虞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24号原告:杜阳春。委托代理人:徐晓丽、陈国良,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小忠。原告杜阳春诉被告虞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虞小忠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阳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小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虞小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2分。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小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阳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3602元,由被告虞小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