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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国治、闻秀英、徐国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徐国治,闻秀英,徐国光,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40号原告: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世照,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国治,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闻秀英,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徐国光,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徽瑞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官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治、闻秀英、徐国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安徽龙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