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云翩与斯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翩,斯金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68号原告:李云翩。被告:斯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翩与被告斯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云翩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