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柳剑荣、陈文明与陈文明、茅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剑荣,陈文明,茅昌华,陆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柳剑荣。委托代理人:吴卫星。被告:陈文明。被告:茅昌华。被告:陆秀龙。委托代理人:林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剑荣为与被告陈文明、茅昌华、陆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剑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剑荣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文明、茅昌华、陆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1元,减半收取2535.50元,由原告柳剑荣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