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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柳剑荣、陈文明与陈文明、茅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剑荣,陈文明,茅昌华,陆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柳剑荣。委托代理人:吴卫星。被告:陈文明。被告:茅昌华。被告:陆秀龙。委托代理人:林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剑荣为与被告陈文明、茅昌华、陆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剑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剑荣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文明、茅昌华、陆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1元,减半收取2535.50元,由原告柳剑荣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