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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席山与吴凤飞等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吴某某、任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3775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95元,执行费4400元,以上共计款44535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吴某某的案件执行款445353.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195元,执行费4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