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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俊君与占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君,占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66-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君。被执行人占少生。申请执行人陈俊君与被执行人占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占少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占少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支行账号62×××12存款55899.78元,账号62×××10存款16633.5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