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连敬与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敬,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47号原告黄连敬,女,1959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保江,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郁,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秦纪伟,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原告黄连敬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连敬及委托代理人宋保江、韩晓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连敬诉称,原告为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常住合法居民,并拥有该坐落房屋使用权。2007年6月许,邻居张德福将原告房屋强制暴力拆除,达17次之多,并将原告打伤,后强行霸占。2011年11月3日发现再次毁坏财产,原告拨打110进行报警,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就以上违法事实作出了《接受案件回执单》,但至今未对嫌疑人违法事实予以查处。2014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复议申请,被告于次日签收,于2014年12月22日超期作出京公复驳字【2014】第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超期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针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针对黄连敬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实质上属于对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所进行的确认,不属于法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根据本案受理时所适用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黄连敬以北京市公安局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连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黄连敬。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