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智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952号罪犯杨智翔(曾用名杨关洪,小名洪儿),男,出生于1980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杨智翔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18日被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被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0)通川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智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了(2011)达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罪犯杨智翔2011年5月2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智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罪犯杨智翔应于2018年9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杨智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8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智翔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劳动车间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8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智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智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