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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洪军诉孙学金、殷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孙学金,殷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王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樊夕群,系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孙学金、殷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王洪军。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逄锦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