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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皮某某申请韩某某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皮某某,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7年5月9日,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58年7月20日,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