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金泽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快洲。委托代理人:何云,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金泽,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金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剥夺了其答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二、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欠黄金泽款项,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清楚黄金泽是怎样获得涉案支票的,黄金泽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根据《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应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黄金泽既未通过连续背书获得票据权利,也未通过直接交付获得票据权利,故黄金泽不享有票据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黄金泽的诉讼请求,由黄金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在庭审前依法联系了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快洲,并向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效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黄金泽向一审提供了由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发的一张金额25000元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票,收款人为黄金泽,付款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福强支行,支票加盖了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黄金泽主张该支票系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拖欠其借款,因未能按期向银行承兑,特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未支付的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一审据此判令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黄金泽支付票据款项25000元及相应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抗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本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