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秀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君,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齐秀君,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粳分公司。负责人冯雅舒,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正,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秀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隋建军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