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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与杨俊鑫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杨俊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00024号申请人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庆康,任区长。被执行人杨俊鑫。申请执行人武都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0日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武政征补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俊鑫和利害关系人周培华迁出位于西南小区范围内市审计局住宅楼建筑面积为82.98㎡(包括实测面积77.35㎡和柴火房8.04㎡按70%折算住房面积5.63㎡)的住宅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都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武政征补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查明:一、被执行人杨俊鑫持有位于西南小区范围内市审计局住宅楼建筑面积为82.98㎡(包括实测面积77.35㎡和柴火房8.04㎡按70%折算住房面积5.63㎡)的住宅依法实施征收。二、根据兰州市安翔房地产评估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为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45445.74元整(叁拾肆万伍仟肆百肆拾伍点零柒肆元),此款包括征收房屋市场估价值300387.6元(82.98㎡×3620元/㎡)、政府补助45058.14元(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3620元/㎡上浮15%)、临时安置补助每户3734.1元(每月15元/㎡、补助3个月)、电话补助每户200元、电视安装费每户500元、灶台每户2500元、搬家补助费每户2145.4元(每次10元/㎡、补助2次)等费用。三、被征收人若选择就地期房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安置按《陇南市武都区西南小区灾后重建暨开发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四、被征收人杨俊鑫接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将位于西南小区市审计局住宅楼被征收住宅房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到期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的征收部门将按货币形式予以补偿,所有补偿费用予以预留。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武政征补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杨俊鑫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决定书对被征收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内容、安置房屋的情况等的确定,符合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执行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被执行人户的被安置补偿权利。申请执行人在决定书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征补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本案交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林德审 判 员  冯晓燕助理审判员  李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雍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