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松柏、魏荣国与魏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松柏,魏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13号原告:程松柏。委托代理人:朱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荣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松柏与被告魏荣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松柏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松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松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程松柏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