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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法执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诉冯德武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冯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舞法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干休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梁东方,经理。被执行人冯德武,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杨庄乡。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诉冯德武保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德武之妻院向丽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