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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鲁某与冯某、朱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冯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徐晓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曾用名刘妤)。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第三人:朱某丙。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某与被告冯某、朱某甲及第三人朱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查明事实,追加朱某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因朱某乙于诉讼过程中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6月5日,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免收条件,不予收取。审 判 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陆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