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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庞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庞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