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庞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13号原告:庞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