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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苑国华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国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一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国华,男,1931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凤艳,铁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国华故意杀人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士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国华及其指定辩护人马风艳到庭参加诉讼。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苑国华因怀疑自家门前着火为王某某(被害人)所为,遂在王某某家门前持铁耙照王某某头部猛击数下,将王某某打倒并将铁耙打断。后苑国华又持二齿钩照王某某头部猛击数下。案发后,被告人苑国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有棱角锐器多次作用,致开放性脑挫裂伤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苑国华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鉴定书及照片、DNA鉴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苑国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苑国华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苑国华辩解被害人放火才打的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的第二种情形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苑国华因怀疑自家门前稻草着火为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66周岁)所为,遂在王某某家门前持铁耙照王某某头部猛击数下,将王某某打倒,铁耙木把打断。后苑国华又持二齿钩照王某某头部猛击数下。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苑国华服用大量药物,在医院抢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有棱角锐器多次作用,致开放性脑挫裂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苑某某证实,与父亲苑国华住东西屋。2014年10月25日晚7点我睡觉了。8点多父亲喊外面着火了,门前壕沟里的烂稻草着了,我和刘某某、代伟、郝伟耀等人救火,救完火就睡觉了。大约11点多,我父亲站在门口喊我,说他把王某某打死了,说他又来点火了,出屋看见王某某趴在他家大门前,脚朝南,头朝北,脸朝下趴在地上,上身穿着衬衣,下身穿着衬裤,趴在地上直哼哼,我用手摸他脑袋,全是血,我没敢动他就回屋了。先打120,又打110。后去找村书记郭某某告诉此事,他打电话找的王某某的家属。120来后,把王某某抬上车去的西丰县医院后转院去铁岭,到铁岭市医院检查后就死了。120车来后,有灯光照着,我看见现场有我家耙子,别的没注意。不知道我家稻草是怎么着火的。我父亲今年夏天跟王某某吵吵过,因为堆垃圾的事。2、证人郭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5日晚11时50分,苑某某到我家说他爸把王某某打死了,他爸怀疑王某某把他家门前稻草垃圾点着了,找人把火灭了,晚上11点多,王某某又出来点稻草垃圾,他爸出去拿铁耙子给王某某打死了。我告诉王某某侄儿王某某。到王某某家门口我和苑某某发现王某某还有气。我又打的120,120车来就上医院了。3、证人王某某证实,案发当晚11时许,郭某某打电话说我老叔王某某让人打的不行了。我到老叔家门口看见老叔脸朝下头朝北脚朝南躺在自己家门口,一动不动,脑袋上面全是血,还往外冒血。苑某某说他爸用耙子我把老叔给打了。4、证人杨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5日晚12时许,王某某来家喊我说王某某让苑国华打死了。我到现场时120到了,郭某某在场,王某某当时面朝下,头朝北脚朝南趴在地上,地上一大滩血,在那呼噜,120把人拉走了。苑国华和王某某家是邻居,以前因为脏水、垃圾等小事争吵过,屯里人都知道,这次打架听说是因为门口的草堆着火了。5、证人佟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5日晚8点半左右,我上厕所看见苑国华家门口有火苗,我就喊他家人救火,苑国华和他儿子出来了,我就回家了。6、证人代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5日晚八点多,苑国华喊我说,快起来我家门口着火了。我拿水桶往他家跑,看见刘某某、郝伟耀都在,大家帮着救火,20分钟火扑灭了我们回家了。是他家门前边沟里的稻草着了。证人刘某某、代某甲、段某某证实内容同代某某一致。7、证人郝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5日晚8点多,我家门前的稻子垃圾让王某某点着了,家里人出去找人把火给灭了。苑国华自己在屋外看着,不知道几点钟苑国华进屋了,说和王某某打架了,去西屋找苑某某了。8、证人陈某甲证实,听说今年夏天我公公苑国华因为门口垃圾的事跟王某某吵了一次。9、证人陈某乙证实,2014年10月25日我姐陈某甲帮我家干活住在我家。晚12点左右姐夫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把邻居打死了,我把我姐送回家。10、证人王某甲证实,2014年10月26日凌晨,杨军打电话说我叔王某某被打死了,我去医院看见王某某在急诊室,后脑勺流了很多血,唠嗑时知道是被苑国华拿耙子打的,医生让报警,我用1336420****电话打110报的警。11、证人郝某甲证实,和苑国华家前后院,2014年10月25日晚上听见外面吵吵。第二天早晨我儿子段宏强说苑国华把王某某打死了。12、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10月26日早晨听屯里人说苑国华把王某某打死了。今年夏天他俩因为门口垃圾的事吵吵一次。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西丰县西丰镇和厚村和厚组114号王某某家院门南侧路上,现场北侧为王某某家,王某某家东侧为苑国华家。王某某家南侧村路为东西走向,路宽5.4米。村路上,距王某某家西侧院门门垛284cm,距东侧门垛408cm处有一103cm854cm的血泊;距西侧门垛367cm,距东侧门垛285cm处,有一铁质耙子头,该耙子头宽32.4cm;齿最长10.5cm,最短9.9cm;齿间距最宽7.5cm,最窄3.1cm;距西侧门垛332cm,距东侧门垛345cm处,有一双拖鞋,该拖鞋长26cm,泡沫底,褐色鞋面。苑国华家房屋南侧为院子,院子内侧由北向南分别为马圈、玉米楼。院子西侧由南向北分别为仓房、猪圈。猪圈西侧地面上,距猪圈27cm,距苑国华家西侧门垛83cm处,有一个木棒(耙子柄),该木棒长134cm,其中一端头直径2.3cm,另一端直径2.7cm。玉米楼北侧为砖垛。砖垛北侧依放着一把二齿钩。1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苑国华对其丢弃二齿钩、铁耙子头及耙子木把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1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苑国华辨认出其作案使用的铁耙子、二齿钩。1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苑国华对作案现场指认的情况。17、铁岭市公安局DNA鉴定证实,铁耙子木柄上褐色斑迹、二齿钩头部褐色斑迹、标记有“苑国华上衣”字样物证包装袋内蓝色牛仔上衣右袖部褐色斑迹、标记有“王某某家院门南侧路上血泊”字样物证包装袋内棉签上褐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与王某某尸血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50×1026。18、尸检鉴定书证实:损伤情况,(1)、右眼外侧2.0x2.0厘米范围青紫改变;(2)、左前额1.5x0.5厘米创口伴周围皮肤青紫改变;(3)、右额3.5厘米不规则状创口;(4)、右眉上1.0厘米创口周围伴2.5x1.0厘米表皮剥脱;(5)、右颧部3.0x3.0厘米表皮剥脱;(6)左顶部3.5x2.0厘米创口,创口边缘不整齐有组织间桥,深达露骨。其左前方2.0x2.0厘米青紫改变;(7)、左顶部有一呈弧形11.5厘米头皮向下外翻,深达腱膜;(8)、左后枕部9.5厘米创口深达颅骨创口边缘不整齐有组织间桥,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此伤右上有三处不规则状孔状创口分别为2.5厘米,1.5厘米,1厘米;(9)、右肩峰1.0x1.0厘米表皮剥脱;(10)、左后肩胛上1.5x1.0厘米表皮剥脱;(11)、双手有血迹,左手肿胀,左手食指指甲外伤性脱落。死因:头部损伤,造成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挫伤,脑水肿,颅底骨折,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开放性脑挫裂伤而死亡。推断致伤物:硬质钝性有棱角锐器且有一定挥动力的物体多次作用形成。鉴定意见:王某某系生前头部受钝性有棱角锐器多次作用,致开放性脑挫裂伤死亡。1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苑国华身上提取作案所穿的白色内衣一件、米色毛衫一件、蓝色棉鞋一双、蓝白色牛仔上衣一件、深黑色长裤一条。20、苑某某通话记录证实,其曾拨打120求救电话,未拨打110报警电话。2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110接警记录证实,本案系王某甲报案及抓捕被告人的情况。22、医院病志、120随诊医生记录证实,被害人在医院的救治情况。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自然情况。24、被告人苑国华供述,我和儿子苑某某住东西屋,各过各的,和王某某家是东西院邻居。前天我家打稻子,乱稻草就堆放在家门口的边沟里了。昨天晚上6点多钟我和老伴就睡觉了。9点多钟,我们屯小霞(佟某某)来家喊说,你家外边着火了,我一看是和王某某家中间的杂草堆着火了,我和儿子苑某某还有屯里的人一起把火扑灭了。怕火再烧起来,我在那看着火堆。11点多钟,王某某拿着手电筒出来四处照,我怀疑火是他放的,心里想他是出来放火来了,我生气了,趁他低头的时候,拿着手中的耙子打他后脑了,他倒地上了,倒后我又打他几耙子,大部分打头上了,耙子把也折了。我想已经把他打倒了,给他治病我负担不起,给他打死得了,回下屋拿的二齿钩,用二齿钩往王某某头部打了几下。二齿钩前端是钢筋做的两个齿,我用二齿钩头的背面打的。上次供述我没说二齿钩的事,是因为我知道这个行为会让我的罪行越来越大。后喊我儿子说西院的让我给打倒了,你赶紧找村长去吧,就回屋躺炕上了。过了一会看见120的大夫把王某某抬车上了。我寻思王某某要是死了我还得负责任,不死也得给他看病,干脆我也死了得了,吃了能有40多片去痛片后在炕上躺着,后被送医院去了。当时我上身内穿白色衬衣和米色毛开衫,外穿浅蓝色牛仔服,下身穿黑色长裤,脚穿深蓝色棉鞋。今年6、7月份的时候,我和王某某吵过架,因为他家垃圾把我两家门口边沟堵挡水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苑国华因怀疑自家门前着火为被害人王某某所为而持铁耙多次击打王头部、铁耙木把打断后又持二齿钩多次击打王头部,致王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被害人侄子拨打110报案,被告人并不明知,且被告人案发后服用大量药物企图结束自己的生命,被告人苑国华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放火才打的被害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家门前起火的放火者而不能成立。被告人苑国华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邻里关系矛盾引发,且被告人亲属积极缴纳赔偿款,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苑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没收作案工具铁耙、二齿钩各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潘成铁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孙长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宿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