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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0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4月1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27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黎明、代理检察员缪周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程冠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孙某(已判刑)在本市锦屏街道爱伊美医院对面,以问路的方法搭识被害人周某,以向其银行卡内汇款为由,探获被害人周某所持的银行卡密码并采用调包的方法盗取银行卡(银行卡户主系周某姐姐周某甲)。后被告人王某在奉化市太平洋商场以刷卡消费的方法窃得该银行卡账号内的人民币106983.2元。案发后,孙某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2500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冉某、张某的证言、同案犯孙某的供述、建设银行刷卡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能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并交代犯罪事实,后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明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斌人民陪审员  王畅国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骆羽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