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网扣与孟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网扣,孟德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高网扣。被告孟德生。原告高网扣与被告孟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网扣、被告孟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网扣诉称:2008年7月8日,原、被告就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淮路51-4戚兴明房屋东面延伸房达成买卖协议,由被告孟德生出资73000元购买上述房屋,被告于当日给付了原告3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原告的购房款43000元。被告孟德生辩称: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如果拆迁的时候是赔偿款,后面的43000元就不再要求我给了。后来拆迁办就我欠高网扣的债务共给了高网扣70000元,我现在不欠他钱。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8日,原、被告就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淮路51-4戚兴明房屋东面延伸房达成买卖协议,由被告孟德生出资73000元购买上述房屋,被告于当日给付了原告3万元。另查明:2011年5月23日,经仙女镇政府、拆迁办协调,高网扣出具承诺,承诺第三条:孟德生所欠高网扣7万元的债务,已由仙女镇、拆迁办协调解决,双方债务关系解除,今后高网扣不得再提出权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本院依职权在扬州市江都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中心调取的原告高网扣出具的《承诺》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就原告主张的欠款,原告本人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承诺已明确写明,被告孟德生所欠原告高网扣7万元的债务,已由仙女镇、拆迁办协调解决,双方债务关系解除,今后高网扣不得再提出权利。现原告高网扣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孟德生给付欠款43000元,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网扣要求被告孟德生给付购房款4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元由原告高网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石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海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