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崔耀庭与刘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耀婷,刘晨晨,陈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崔耀婷,女,1995年5月21日生,泽州县巴公镇人,学生。被执行人刘晨晨,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陈瑾,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农民。崔耀婷与刘晨晨、陈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晨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耀婷各项损失5903.55元。二、被告陈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耀婷各项损失1475.89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崔耀婷预交,由原告崔耀婷负担222元,被告刘晨晨负担63元,被告陈瑾负担15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耀婷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晨晨、陈瑾居无定处,查无存款,本案无法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晨晨、陈瑾尚未履行的7379.44元,案件受理费78元,执行费50元,共计7507.44元。申请执行人崔耀婷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刘晨晨、陈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立庆执行员 李军义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