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前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菲与任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菲,任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察前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王菲,男,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任利东,男,21岁,汉族,农民.原告王菲诉被告任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利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前,被告任利东在原告王菲的饭店打工,被告任利东为偿还欠款向原告王菲借款11185元,被告任利东为原告王菲打欠条一张,并承诺三日内还款。现被告任利东未偿还借款,故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1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任利东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前,被告任利东在原告王菲的饭店打工,2014年9月1日,被告任利东为还债,向原告王菲借款11185元,并打下欠条一张,约定三日内还清所有欠款。被告任利东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致原告诉于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任利东向原告王菲借款,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王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利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菲欠款11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任利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