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诉前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盘文斌与黄志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诉前保字第3号申请人盘文斌。法定代理人覃焕林。委托代理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雪勇,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黄志超。申请人盘文斌因与被申请人黄志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志超名下相应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盘文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志超名下的桂B×××××号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覃焕林名下的桂B×××××号小轿车一辆;三、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变卖、赠与的过户手续。以上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续封需分别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汪奕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