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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上海激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恩亮。委托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法定代表人朱志远。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通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激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鼎楼。委托代理人刘洪俊,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上海激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不同意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