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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霍小敬与匡为侠、霍启宝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小敬,匡为侠,霍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霍小敬,居民。被执行人匡为侠,居民。被执行人霍启宝,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丰执字第1080号霍小敬与匡为侠、霍启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