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霍小敬与匡为侠、霍启宝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小敬,匡为侠,霍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霍小敬,居民。被执行人匡为侠,居民。被执行人霍启宝,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丰执字第1080号霍小敬与匡为侠、霍启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