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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俊香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香,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4282号原告杨俊香,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洪图(原告之夫),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法定代表人董玉胜,村主任。原告杨俊香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洪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支付利息16200元,共计20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日,原天津市宝坻县大唐庄乡董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槐庄村委会)因交纳公粮需用资金,向原告及案外人刘桂祥借款3500元,董槐庄村委会给二人出具借款借据。同年12月8日,董槐庄村委会因交纳电费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元,董槐庄村委会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2001年5月,董槐庄村委会偿还原告1000元。同年6月20日,原告代董槐庄村委会将借刘桂祥的欠款还清,刘桂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此后,原告逐年找董槐庄村委会催要欠款未果,故来院起诉。另查,原天津市宝坻县大唐庄乡董槐庄村民委员会现已更名为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再查,经本院向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农经管理站核实,原告主张的上述欠款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加盖原天津市宝坻县大唐庄乡董槐庄村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借据两份,并就借据的来源及欠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经本院向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农经管理站核实,原告主张的上述欠款属实,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变更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原天津市宝坻县大唐庄乡董槐庄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后,原天津市宝坻县大唐庄乡董槐庄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应由更名后的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即本案被告享有、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并无明确约定,原告也不能讲明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6200元的依据,且涉及村集体利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当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俊香借款人民币4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交纳时间同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