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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玉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文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鲜芳,系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琴。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鲜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4月29日,被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座室。原告受开发商委托,对曼哈顿大厦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已同开发商签署了《大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负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并约定如逾期交纳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费用总额日0.3%的比例交纳滞纳金。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且于购房之日起至2008年9月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管理费,但一直拖欠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7839.3元(房屋面积为106.66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单月管理费金额为373.3元,欠费期间21个月)。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是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7839.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9日,被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座室。被告孙玉琴于2002年4月同开发商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了《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大连新世界广场管理公约》原告受开发商委托,对曼哈顿大厦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已同开发商签署了《大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负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并约定如逾期交纳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费用总额日0.3%的比例交纳滞纳金。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且于购房之日起至2008年9月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向原告支付管理费,但一直拖欠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7839.3元(房屋面积为106.66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单月管理费金额为373.3元,欠费期间21个月)。以上款项经索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大连新世界广场管理公约》、原告与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屋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小区应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本案中原告与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大连新世界广场管理公约》均符合改善小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需要,其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房屋系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X座X室,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及时交纳物业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7839.3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应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琴给付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7839.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美栋审 判 员  郭发增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