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尹惠与被异议人汪其明、杜方学、邓菊美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惠,汪其明,杜方学,邓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尹惠。被执行人汪其明。被执行人杜方学。第三人邓菊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惠与被执行人汪其明、杜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惠于2015年6月4日以该民间借贷发生在杜方学与邓菊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杜方学的之妻邓菊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邓菊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邓菊美与被执行人杜方学共同清偿申请人尹惠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三、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辉审判员 邓二喜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