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丙伟与张先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伟,张先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22号原告:张丙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先心,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伟诉被告张先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伟撤回对被告张先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丙伟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