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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丙伟与张先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伟,张先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22号原告:张丙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先心,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伟诉被告张先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伟撤回对被告张先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丙伟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