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牛跃雷、牛付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牛跃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肖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牛跃雷,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牛付玉,男,汉族,住茌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牛跃雷、牛付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支付赔偿款3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张公锋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