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玉玲与杨平、许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玲,杨平,许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18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平,居民。被告许金玲,居民。申请执行人朱玉玲与被执行人杨平、许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平、许金玲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3275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927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宿豫皂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苏 丹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