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奉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奉某,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奉某去到本区沙头街小罗村进村大街16号美好多超市门口,以人民币300元贩卖毒品两包给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缴获白色晶体两包,共净重1.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毒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奉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奉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帮别人送了东西,不知道所送的是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奉某去到本区沙头街小罗村进村大街16号美好多超市门口,以人民币300元贩卖毒品两包给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并获,缴获白色晶体两包,共净重1.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根据群众的举报于2014年11月19日在本区沙头街小罗村进村大街自编16号美好多便利店门口将被告人奉某抓获。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举报人章某某处缴获毒品两包;从被告人奉某处扣押350元及手机一部(人民币序列号:DW49048260R9Z2466359LZ39275219)(手机号码130××××9855)。3、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奉某在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多次与“新吧”的手机号131××××5882号码通话,被告人奉某在2014年11月19日16:53-18:13期间多次与举报人的手机号156××××1320号码通话4、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420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举报人提供的白色晶体2包,净重1.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6、毒品照片证实毒品的外观状况。7、举报人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9日12时许,其来过派出所反映过在番禺区沙头街小罗塘村里面有一个叫“新吧”的男子多次贩卖毒品情况,之后其尝试系对方。当天16时50分许,其打电话给“新吧”,问他有没有“猪肉”(俗称冰毒),他说要多少?其跟他说要300元货,“新吧”说有。其知道这个情况后,马上来派出所向警察反映。警察知道情况后和其一起驾车去到小罗塘村牌坊附近,17时44分许,其打电话给“新吧”说其到了小罗塘牌坊,对方叫其等等。其等到18时13分许,其又打电话给“新吧”,他说很快会有人联系你并送货给你。到18时35分许,有一个男子打其电话,对方的电话号码是:130××××9855,那名男子说“到了,在美好多超市”,其走过去美好多超市,见有一个穿白色短袖衣服的男子,他问其是不是要货?其说是的,他说帮老板送货的,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00元给他,他给了其一包用白色纸巾包住的物品,其打开一看里面有两小包用白色胶袋包住的白色晶体,其拿了货就离开了。那个给其货的白衣男子刚刚走出超市门口就被附近伏击的便衣警察抓获了。“新吧”的手机号是131××××5882,其联系他的号码是156××××1320。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奉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8、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下午,其接到派出所民警的通知要到番禺区小罗村抓捕贩毒分子。到18时许其跟随办案民警驾车来到番禺区小罗村菜场对面的一间凉茶店守候。这时举报人就站在其附近一间叫美好利店门口等贩毒分子到来进行毒品交易,过了不久就有一名年轻男子从小罗村治安队方向朝美好多便利店走去,走到门口处他跟举报人接触后两人就进入了便利店去了,过了不到一分钟,举报人先行走出便利店,紧跟着那名年轻男子也走出便利店,其马上冲过去与民警一起将该年轻男子按倒在地,并从年轻男子身上搜出350元现金。然后就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在年轻男子身上搜到一台黄色手机及350元现金。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奉某就是贩卖毒品的男子。9、被告人奉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9日18时许,其当时一个人在番禺区沙头街小罗村菜市场附近徘徊,这时就有一名穿一件花格子衣服的男子和其搭讪,他叫其等一下将一小包东西拿给在小罗菜市场对面便利店门口的男子,给其50元钱,还马上就给了其50元人民币,于是其答应了他,他还把要这包东西的人的电话也给了其,还说对方接到东西会给其钱,但没说具体会给多少钱,等其拿到钱就走到小罗公园对面找他,其见有钱挣就答应他的安排,于是其就去到那便利店门口,看到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于是其就用其的电话打给要货的人,其打过去就看到那黑色衣服的男子接电话,于是其就确定他就是来拿其手里这包东西的人,其就走到便利店里面,其把一小包(不知道份量)白色卫生纸包住的东西交给了那男子,那男子就给了其300元人民,其接过钱某走出便利店就有六七名便衣民警从四周冲出来将其两人抓获,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其的手机号码是130××××9855。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充分、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奉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只是帮别人送东西,不知道所送的是毒品。经查,举报人章某某指证其通过拔打131××××5882的号码联系“新吧”,双方约定地点以300元价格进行毒品交易,后来被告人奉某用:130496898855的号码联系其并收取了其300元后给了其毒品。抓获人苏某指证举报人就站在其附近一间叫美好利店门口等贩毒分子到来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奉某与举报人接触后被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身上搜出350元现金。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举报人章某某处缴获毒品两包;从被告人奉某处扣押350元及手机一部。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奉某在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多次与“新吧”的手机号131××××5882号码通话,被告人奉某在2014年11月19日16:53-18:13期间多次与举报人的手机号156××××1320号码通话。本案还有抓获经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毒品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吻合一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奉某的毒品交易环节、交易行为、所交易物品的价格等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奉某应当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犯罪事实,其在法庭上称只是帮人送东西,不知道是毒品等辩解纯属狡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奉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奉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3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黄泽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