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炜与徐建国、慈溪市巧浓轴承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炜,徐建国,慈溪市巧浓轴承厂,徐巧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黄炜,农民。被执行人:徐建国,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巧浓轴承厂。代表人:徐巧浓,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徐巧浓。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407号黄炜诉徐建国、慈溪市巧浓轴承厂、徐巧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炜尚有纠纷款本金10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90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