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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同法与李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法,李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张同法。被告李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法与被告李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法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法撤回对被告李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两项共计85元,由原告张同法负担。审判长 姜 进审判员 官京弟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