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爱、李哲奎与被告高春香、赵光洙、韩京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爱,李哲奎,高春香,赵光洙,韩京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张春爱,女,1966年3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原告:李哲奎,男,1991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高春香,女,1984年4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赵光洙,男,1965年12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韩京学,男,1964年5月17日生,朝鲜族,延吉市教育信息中心职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爱、李哲奎与被告高春香、赵光洙、韩京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爱、李哲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春爱、李哲奎承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刘风春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