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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爱、李哲奎与被告高春香、赵光洙、韩京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爱,李哲奎,高春香,赵光洙,韩京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张春爱,女,1966年3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原告:李哲奎,男,1991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高春香,女,1984年4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赵光洙,男,1965年12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韩京学,男,1964年5月17日生,朝鲜族,延吉市教育信息中心职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爱、李哲奎与被告高春香、赵光洙、韩京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爱、李哲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春爱、李哲奎承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刘风春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