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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思先申请胡明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先,胡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0号申请人王思先,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胡明杨(又名胡明扬、胡明阳),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