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思先申请胡明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先,胡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0号申请人王思先,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胡明杨(又名胡明扬、胡明阳),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