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徐光能与代万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能,代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能,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被执行人代万福,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徐光能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07)牟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代万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光能货款及诉讼费7729元,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代万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11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出现新情况,本院于2015年6月2日重新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光能与代万福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代万福于2015年6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光能6000元后,徐光能承诺放弃其余未得到赔偿的款项,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07)牟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习在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