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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锋与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锋,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615号申请执行人:杨锋,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龙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曼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