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菊明、孙先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菊明,孙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3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夏菊明。被执行人:孙先和。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菊明、孙先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菊明、孙先和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