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鼎达石化有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鼎达石化有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保字第46-1号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6号。法定代表人何放,总经理。被告昆明鼎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银河大道西和谐家园M1幢120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云,董事长。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化工市场1幢1号。法定代表人何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电子公司)诉被告昆明鼎达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达石化公司、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光电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鼎达石化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6号,建筑面积为15280.0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孵化楼)﹑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6号,土地面积为9475.3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亚光电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同时应对其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6号建筑面积为15280.0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孵化楼)(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7238**号)﹑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6号土地面积为9474.3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7238**号﹑成国用(2008)第783号)查封期间,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有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以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红亚代理审判员 兰 娟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敬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