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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荣华与乔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华,乔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黄荣华,女,汉族。被告:乔东武,男,汉族。原告黄荣华诉被告乔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苏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林增、人民陪审员杨文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东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利率为年息20%。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未还。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50000元,利息46164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2014年4月8日借款合同书一份,借据一支。证明乔东武201年4月8日借款25万元,期限1年,至2015年4月8日到期,年息20%。被告乔东武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乔东武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期限1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被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20%。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打入乔东武爱人银行卡中。2015年3月15日,因被告不能还款,双方协商对2014年3月15日前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5年3月15日后按照年息0.5分计算��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款合同书、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华与被告乔东武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在2015年3月15日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视为对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做出了变更,该变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予偿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诉请被告乔东武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照2015年3月15日的协商办法约定对2015年3月15日前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付,2015年3月15日后利息按照年息0.5分给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东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荣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3月14日,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年息0.5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乔东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张林增人民陪审员  杨文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