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14楼南楼02室。法定代表人徐丁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县第一瓷厂内)。法定代表人方孝坤。被执行人方孝坤,男,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主要财产已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要求参与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对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参与对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坤云瓷业有限公司、方孝坤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福建元通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松岩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