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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外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与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外异字第19号案外人:曾素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20。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颂,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锡光,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申请执行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珠中法执字第374号执行裁定,将登记在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路XX栋(X轴)X、X、X层(X栋X层XX轴XX平方米房屋、X栋X层XX轴间靠X轴X平方米房屋、X栋X层XX轴靠XX轴XX平方米房屋除外),面积合计为4793.85平方米房屋变更登记到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名下。对此,曾素玲以其出资购买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的“第X栋商场平面X层XX轴XX平方米商铺”处于上述裁定变更登记的房产范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不得对涉案商铺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为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办理位于珠海市XX路XX栋(X轴)X、X、X层(X栋X层XX轴XX平方米房屋、X栋X层XX轴间靠X轴X平方米房屋、X栋X层XX轴靠XX轴XX平方米房屋除外),面积合计为4793.85平方米房屋的权属证书。本院(2012)珠中法执字第374号执行裁定的内容是将登记在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路XX栋(X轴)X、X、X层(X栋X层XX轴XX平方米房屋、X栋X层XX轴间靠X轴X平方米房屋、X栋X层XX轴靠XX轴XX平方米房屋除外),面积合计为4793.85平方米房屋变更登记到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名下。本院认为,本院(2012)珠中法执字第374号执行裁定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的判项主文作出的,强制交付生效判决确定交付的特定房产。案外人曾素玲认为本院执行裁定变更登记的房产范围包括了其购买的商铺,实际上是对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交付的房产范围不服,认为该生效民事判决存在错误,损害其财产利益。因此,曾素玲的异议理由及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鉴于本院已受理曾素玲的异议申请,可径直驳回。案外人曾素玲对生效民事判决提出的相关请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曾素玲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恒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