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谢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媛,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