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众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众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述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众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由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静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