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艾勇诉邓斯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勇,邓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艾勇,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被告:邓斯金,男,汉族,现年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勇诉被告邓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勇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明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