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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刘义平,李星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周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96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滥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执字第000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