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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晓芳、唐美云与唐开红、唐玉洪、唐跃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芳,唐美云,唐开红,唐玉洪,唐跃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张晓芳,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唐美云,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跃飞,邵阳市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开红,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玉洪,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跃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2015年2月6日受理原告张晓芳、唐美云与被告唐开红、唐玉洪、唐跃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晓芳、唐美云于2015年6月5日以已自行和解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张晓芳、唐美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芳、唐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海勇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