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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郭烨琼与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烨琼,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郭烨琼,女,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10号第三层31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74453885。法定代表人:陈新良,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烨琼与被告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胜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烨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招洁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月薪2000元,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12月27日离开被告公司,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工资2000元。被告辩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虽然原告提供了一份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但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桂城街道工作,故我方认为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另外我司已经支付了2014年12月的工资2000元予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公司财务部会计助理兼办证专员,试用期工资18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2000元/月等。2015年3月2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同年3月30日以申请人未能提供在桂城街道工作的有效依据,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8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10号第三层316室。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的实际经营场所及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地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本院认为,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虽为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10号第三层316室,但被告的实际经营场所及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地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原告应先行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的,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烨琼的起诉。因本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无需交纳本案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胜平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