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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建支行与简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建支行,简友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建支行。负责人区宇晖,行长。诉讼代理人黄贤生,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文欣。被告简友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建支行诉被告简友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建支行以被告已清偿逾期款项为由于2015年6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8元,保全费1144元,共计2542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微信公众号“”